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分析测试与仪器共享中心建设,保证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,结合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工作会议是讨论中心重大事项,加强工作协调的会议。凡属工作中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都必须召开会议,集体研究,共同决策,分工负责。
第三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,按照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要求,对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策,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第四条 中心主任对行政工作全面负责;教辅党委对中心决策有监督保障作用。
第五条 工作会议主要研究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处的贯彻落实问题,议事范围主要包括: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,传达落实学校的重要指示、决定或会议精神。研究学校各项决策的具体落实措施,并认真组织、严格监督、确保落实。
(二)根据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,研究决定中心改革建设、发展目标、发展战略、总体规划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。
(三)研究中心思想政治工作、班子建设、反腐倡廉建设、群团组织建设、统一战线工作、安全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(四)研究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、重要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等。
(五)研究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、经费管理及使用原则。。
(六)研究制定绩效考核与分配方案、年度考核、奖惩等办法。
(七)研究向学校请示、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。
(八)依据学校各项规定,研究制定管理处相应的规章制度,并严格执行。
(九)研究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处理方案等重要事项。
(十)研究解决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工作会议的参会人员包括中心领导、办公室主任及有关人员。
第七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,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,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,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。表决事项时,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。
第八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参加人员要逐一发言并有明确表态,主要负责人要末位表态。会议形成的决议、决定,各承办人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组织落实,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、督办,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领导汇报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发现新问题、出现新情况,难以贯彻落实的,应及时向领导汇报,或建议提请复议。
第九条 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,形成会议纪要,由参会人签字后,依有关规定公开,并及时归档。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、调整,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。
第十条 工作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,遇有紧急或重要情况可随时决定召开。
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时,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。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,须向会议召集人请假,会后应主动了解会议情况和决议。
第十二条 对会议形成的决议,个人应无条件服从,并按各自分工坚决执行。要严格保密纪律,与会人员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,必须严守秘密,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。
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分析测试与仪器共享中心负责解释。